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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权合约交易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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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权合约交易的补充协议

甲方:山金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资金账号:
    期权合约交易具有与期货合约交易不同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针对期权合约交易订立此协议,作为双方已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期权术语:
   1.期权,也称为选择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
    2.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行权指期权买方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行使与期权卖方买卖期权标的或标的对价的行为。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3.期权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卖方的金额,即期权合约的价格。
    6.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成交后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7.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8.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9.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10.做市商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依照交易所的要求,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投资者。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申请开通期权合约交易权限前,向乙方揭示期权合约交易的风险,乙方应知晓并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相关规则和风险,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合约交易,并自行承担期权合约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符合交易所适当性要求的,方能进行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期权合约交易的责任。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四条 乙方参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期权合约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期权合约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按照期权适当性制度的要求申请期权合约交易权限。
    第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六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行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行权后对应的期货头寸是否超出交易所规定等要求,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到期日乙方行权资金不足或期权持仓量超出交易所限仓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期权持仓进行批量放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条 乙方在考虑是否进行期权行权或履约之前,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乙方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权后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卖出美式期权,随时可能履约;卖出欧式期权,在合约到期日可能履约,履约后,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2、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或者通过甲方提交行权申请、放弃申请,否则将按交易所行权相关规则行权或放弃,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应当充分了解,进行行权申请的期权合约是否实值,只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有关,因标的期货合约最新价与结算价或者收盘价与结算价的差异,乙方所持有的期权合约盘中为实值期权实际上可能是平值期权或虚值期权;盘中为平值期权或虚值期权实际上可能是实值期权。
    4、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在到期日15:00前挂平仓单,若未能成交,由于期权持仓状态锁定,15:00后可能因此无法行权或放弃。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期权手续费收取标准见附件:《手续费收取标准》。如遇交易所调整期权相关手续费,甲方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新增期权品种,甲方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期权合约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乙方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期权合约交易风险揭示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山金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盖章)                    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