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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

日期: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5年11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促进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员是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合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大宗商品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风控、合规法务、结算、财务及信息技术等人员。

第三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践行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四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

(二)具备从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三年内未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行贿人或者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行贿人的;

(六)未被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采取暂停、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及被认定为不适合在会员单位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禁入措施,或以上措施执行期已经届满;

(七)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离职管理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要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取得行业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

第六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二)尊重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

(三)廉洁自律,坚守道德底线;

(四)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充分揭示风险,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服务;

(五)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公平对待客户,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七)积极抵制、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学习,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执业信息管理

第八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协会自律服务系统为本公司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所在公司应在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自律服务系统修改相应信息。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等情形的,所在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自律服务系统为相关人员进行离职登记。

第九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协会自律服务系统报送本公司人员的违规失信信息。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自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第十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管理员负责本公司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违规失信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规定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公司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任用人员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任用人员后,应当持续监督其在执业期间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业务规范等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人员外部兼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兼职行为核查机制,防范人员与客户、所在公司等的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制度中明确人员道德品行的有关要求,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在人员任用、考核、晋升时应当考察道德品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人员完成职业培训提供必要条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培训,保障其持续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人员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督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管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协会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一)任用不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人员;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或者未有效执行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人员执业登记;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员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要求;

(五)未按要求履行人员职业培训管理职责;

(六)未妥善保管人员有关材料;

(七)管理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推诿责任;

(八)不配合、阻挠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妨碍协会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妨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九)其他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自2026年1月1日起,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新入职人员应符合本规则规定,2026年1月1日前入职人员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规则规定。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未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