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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日期:


 

2023年11月24日中基协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述机构以下统称公司)中负责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聘任、解聘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备案(以下简称变更)和离任注销(以下简称注销),投资经理的任职登记(以下简称登记)和注销等手续。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或者对其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四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管理基金产品、投资策略相匹配的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投资管理人员履职期间应当勤勉尽责,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代替他人履行职责,应当严格遵守个人承诺,避免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积极配合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并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公示本人任免情况。

第五条 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投资经理登记和注销等,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在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协会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完整填写、保存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的中文译本或者中文摘要。

第六条 协会负责投资管理人员的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经理注册

第七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相关业务经验,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上述有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及职业操守;

(四)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基金经理考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当确保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数量,确保与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相匹配。

第八条 申请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申请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申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者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担任相应类型产品基金经理,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协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三)被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者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

(五)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六)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七)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八)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九)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十)尚处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十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十二)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

(十三)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隐瞒重大事项;

(十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基金经理管理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的发起式基金,并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变更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管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基金经理注销后重新注册的,不适用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基金经理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向协会预约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基金经理考试的时间,并提交基金经理考试预约函。如遇特殊情况应考人员不能应约参加基金经理考试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协会另约时间。

基金经理考试预约函中应当具体明确应考人员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基金经理考试类型、预约时间、基金经理考试事由等,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基金经理考试通过的,成绩有效期为1年。应考人员基金经理考试通过后1年内未被公司聘任为基金经理,或者变更任职单位的,申请基金经理注册前应当重新参加基金经理考试。

应考人员基金经理考试未通过的,可以通过公司向协会申请预约补考时间;补考未通过的,应考人员自补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基金经理考试。

第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相关业务经验,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上述有关工作的证明,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五)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六)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报告应当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填写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交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经历证明应当由相关任职单位详细说明拟聘任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研究分析或者资产配置、基础设施运营等相关业务经验。其中具有投资经验的应当说明曾管理投资组合的名称或者代码、类型、管理起止时间等;具有研究分析或者资产配置经验的应当说明岗位、职责、任期等;具有基础设施运营相关业务经验的应当说明岗位、职责、项目名称、性质、运营起止时间等。

投资管理经历证明应当经办人签名,相关任职单位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前款要求的相关业务经验有公开信息披露的,投资管理经历证明可以由当前任职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鉴定意见、考察意见和工作评价应当具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详细说明拟任基金经理的品行,遵守个人承诺的情况;

(二)遵守基金合同情况;

(三)投资业绩表现或者主要研究成果;

(四)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以及任职单位投资、研究、交易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是否曾经被任职单位处分、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等,并说明具体情况。

鉴定意见、考察意见和工作评价应当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做出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者隐瞒;

(二)遵守中国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声誉;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产品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五)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所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

(六)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

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等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填报不少于2年的投资业绩有关信息。填报投资业绩有关信息应当包括产品或者账户名称、产品或者账户类型、产品或者账户代码、产品投资类型、管理起止时间、估值日、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第十九条 历史投资业绩评估应当由当前任职单位对拟聘任基金经理在评估周期内管理所有投资组合的历史投资业绩出具评估报告。

公司对同类型产品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一致,应当选择科学合理、行业公认的评估方法如波动率、夏普比率、最大回撤率等,选择其他评估方法的应当专项说明。

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应当满足客观、可追溯、备查。

第二十条 协会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并将结果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完成基金经理注册后,正式任命基金经理。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

第三章 基金经理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公募基金产品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一只公募基金产品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公募基金产品;

(三)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做出拟变更基金经理决议或者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报送下列变更备案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对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期间的工作评价以及变更原因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变更备案报告应当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工作评价以及变更原因的说明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基金经理变更管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产品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收到公司报送的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减少管理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

(二)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

(三)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

基金经理管理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的发起式基金,并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变更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管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

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报送公司和基金经理本人做出的变更原因说明以及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材料。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征求意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是否同意变更申请。同意申请的,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变更备案手续按照《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完成基金经理变更备案后,正式变更基金经理。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

第四章 基金经理注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或者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公司应当在做出拟解聘基金经理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申请材料:

(一)注销申请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基金经理个人关于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说明或者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销申请报告应当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离职说明应当由拟解聘基金经理明确6个月内离职去向,承诺严格遵守静默期规定,并亲笔签名。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说明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 协会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经理注销手续。

因特殊情况办理注销的,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征求意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完成基金经理注销手续后,正式解聘基金经理。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基金经理,公司应当在解聘该基金经理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注销的人员再次拟任基金经理的,公司应当重新办理基金经理注册申请。

基金经理因公司内调动转任其他工作岗位2年内,公司再次拟任基金经理的,无需参加基金经理考试。

第五章 投资经理登记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申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经理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及职业操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申请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登记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有3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投资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

(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协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三)被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

(五)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六)尚处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七)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八)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

(九)登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隐瞒重大事项的;

(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登记为投资经理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静默期要求,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投资经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聘任投资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投资经理决议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登记材料:

(一)拟聘任投资经理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

(二)拟聘任投资经理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明,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对拟聘任投资经理最近3年合规情况的考察意见;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投资管理经历证明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具。考察意见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

拟聘任投资经理应当填写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交公司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协会自收到公司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并将结果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登记完成后,协会对投资经理登记情况在其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投资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或者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公司应当在做出拟解聘投资经理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材料:

(一)相关决议或者决定;

(二)投资经理个人关于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说明或者公司关于调整投资经理的原因说明;

(三)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离职说明应当由拟解聘投资经理明确6个月内离职去向,承诺严格遵守静默期规定,并亲笔签名。调整投资经理的原因说明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

投资经理注销完成后,投资经理登记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四十条 已登记投资经理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投资经理的,公司应当在解聘该投资经理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及时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和投资经理登记、注销等申报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产品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则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职基金经理的注册或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辞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告知投资管理人员涉及的静默期等任职限制时限和具体要求。

公司应当在解聘投资管理人员之日起2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关于解聘投资管理人员的离任审查报告。

公司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员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基金经理考试、培训、注册、变更、注销和投资经理登记、注销等事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建设,确保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系统高效、平稳运行。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持续关注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业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评价体系。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上报投资管理人员执业情况。投资管理人员违反基本行为规范和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受到公司处分的,公司应当在处分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等情形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积极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或者在办理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协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公司或者投资管理人员在报名、参加基金经理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参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或者投资管理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管理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公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申请变更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基金经理注销后重新注册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

协会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人员资质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208号)、《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6号)、《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6〕134号)、《关于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8〕29号)、《关于开展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13号)、《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20231124附件-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